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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秉权、张定忠、陈建成与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秉权,张定忠,陈建成,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姚秉权,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定忠,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陈建成,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乡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经理。本院在执行姚秉权、张定忠、陈建成与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秉权、张定忠、陈建成要求被执行人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23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3395元。被执行人靖州县和盛茯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已被冻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