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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昭堂、杨昌汝与曾理、李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堂,杨昌汝,李孝江,曾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611号原告:曾昭堂,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杨昌汝,女,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琼,重庆丹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江,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曾理,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堂、杨昌汝诉被告李孝江、曾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节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堂、杨昌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元(原告已预交2203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昭堂、杨昌汝负担。审 判 员 黄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海红书 记 员 谭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