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家虎、陈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虎,陈建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刘家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陈建红,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刘家虎与被申请人陈建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刘家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鄂10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刘家虎提供的担保财产(刘家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50号1栋3门4楼6号、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翰林八街72号楼604号房屋)。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刘家虎以购买了保险金额31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置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家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50号1栋3门4楼6号、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翰林八街72号楼6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江杰审判员 洪学梅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露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