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彦华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华,冯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425号原告:李彦华,女,生于1967年5月28日,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冯广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彦华与被告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彦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彦华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