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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彦华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华,冯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425号原告:李彦华,女,生于1967年5月28日,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冯广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彦华与被告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彦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彦华负担。审判员  田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