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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秋云、陈新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秋云,陈新熬,侯平东,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秋云,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陈新熬,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侯平东,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张毅,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秋云、陈新熬、侯平东、张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冯秋云、陈新熬、侯平东、张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冯秋云、陈新熬、侯平东、张毅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原锋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