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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363徐正明与顾明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明,顾明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363号原告:徐正明,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明建,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城秀夫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明诉被告顾明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明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