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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上海名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永国。被执行人上海名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龙祥。被执行人上海上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彭绍平。本院在执行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全国各大银行、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全国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除86769元银行存款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登记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名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冻结公司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