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邵阳阳与唐后生、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阳,唐后生,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阳,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后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博,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阳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邵阳阳与被执行人唐后生、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后生、王博向申请执行人邵阳阳支付案件款1110989.3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后生已在庭外给付申请执行人邵阳阳案件款60000元,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20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