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贾桂平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江镇被执行人贾桂平,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贾桂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