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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秋金、方开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秋金,方开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曾秋金,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寇清英,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方开展,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曾秋金与方开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方开展的银行存款,其中,收取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785元;被执行人方开展的工资已被扣留用于偿还欠款,待提取后统一分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