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379号。原告:宋某,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谷某,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