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云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411号被执行人:江云川,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云川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云川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