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天亮与陈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亮,陈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133号原告:李天亮,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陈枣,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李天亮与被告陈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天亮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天亮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