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孙振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62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号对原告孙振坡诉被告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6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6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九行中的“980000原”补正为“980000元”。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