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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保国、张志毅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保国,张志毅,申香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国,男,汉族,生于1948年3月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毅,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0日,住。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香芝,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11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刘保国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初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保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少计算面积107.86平方米,价款86288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作为计算价款依据的建筑面积,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了实地测量,并且向各方当事人释名若有异议可以申请专业测量机构进行测定,但各方均未提出,所以原审对于实测面积予以确认并作为计算价款的依据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刘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保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