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伏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伏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伏秀,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住本市新吴区。2004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12日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伏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伏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汤伏秀经事先踩点,翻墙潜入本市滨湖区和畅小学项目部工地,采用液压钳断线的手法,窃得电缆线段21根。嗣后,汤伏秀将其中19根长度各约1米的电缆线段搬运至该工地位于天朗桥西侧的铁板围墙外,并联系杨某前来收赃。因见该堆放电缆线段处有人活动,汤伏秀遂于15日4时许将剩余2根分别长为2.8米、2.36米的电缆线段运至瑞景道与和畅路路口北侧路边,并与杨某一同将上述2根长电缆线段搬上杨所驾电动三轮车后,随即离开。后杨某驾驶载有上述2根长电缆线段的电动三轮车折返至天朗桥附近堆放处,欲将19根短电缆线段搬运上车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总长为24.24米的21根电缆线段,价值人民币12726元。被告人汤伏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本案所涉21根电缆线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伏秀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管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照片,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测量记录、产品销售合同及合同清单复印件、微信截图、短信截图、通话截图、导航截图、通话记录、道路监控截图、车辆轨迹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伏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伏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伏秀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伏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克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