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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455号

牛利海与唐继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利海,唐继枫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牛利海,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唐继枫,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利海与被执行人唐继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