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陈某郝某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某,陈某,郝某,娄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89号

申请人:邵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杨楼镇。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郝某,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娄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陈某,郝某,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