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89号
申请人:邵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杨楼镇。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郝某,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娄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陈某,郝某,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