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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奈曼旗治安镇沙巴淖尔嘎查报账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丹、李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奈曼旗治安镇沙巴淖尔嘎查报账员的职务便利,以其个人及亲属的名义,在上报该嘎查农作物种植业保险、惠农惠牧各项补贴时,采取虚报的手段,骗取农作物保险、惠农惠牧各项补贴,共计57959.28元。(一)被告人李某骗取国家玉米种植业保险赔偿款25899.78元的犯罪事实2010年,被告人李某以其姑姑李某1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90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2770.88元;以其个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61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4140.90元。2011年,被告人李某以其姑姑李某1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90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2381.40元;以其叔叔李某3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0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1306.80元;以其哥哥李某2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60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1564.20元。2012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1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85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2343.60元;以其个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400亩,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赔偿款11392.00元。(二)被告人李某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5467.00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1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90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747.00元;2012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90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855.00元;2013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91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1045.00元;2014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65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650.00元;2015年以李某1的名义套取玉米良种补贴款500.00元。2013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3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39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390元;2014年,以李某3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78亩,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款780元;2015年以李某3的名义套取玉米良种补贴款500.00元。(三)被告人李某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4854.00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1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30亩,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249.00元;2012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40亩,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380.00元;2013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50亩,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1000.00元;2014年以李某1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30亩,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450.00元;2015年以李某1名义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150元。2012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3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35亩,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332.50元;2013年,以李某3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55亩,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1017.50元;2014年以李某3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30亩,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450.00元;2015年以李某3名义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150元。2012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2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45亩,骗取水稻良种补贴427.50元;2013年,以李某2名义虚报水稻种植面积45亩,骗取水稻良种补贴247.50元。(四)被告人李某骗取国家基础母牛补贴款20887.5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个人名义虚报基础母牛58头,共骗取国家基础母牛补贴款6162.50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1名义虚报基础母牛45头,共骗取国家基础母牛补贴款5625.00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3名义虚报基础母牛48头,共骗取国家基础母牛补贴款5000.00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2名义虚报基础母牛52头,共骗取国家基础母牛补贴款4100.00元。(五)被告人李某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851.00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个人名义虚报能繁母猪2头,共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304.00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李某1名义虚报能繁母猪4头,共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364.00元。2012年,以李某3名义虚报能繁母猪3头,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183.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人李某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还赃款56689.32元。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任职证明,银行现金存款凭条,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种植业保险理赔明细,种植业保险投保清单,补贴清册,玉米、水稻良种补贴申报表,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治安镇沙巴淖尔嘎查报账员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资金5795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沿清人民陪审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