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9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翠云与张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云,张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340号原告:黄翠云,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萍,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予,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黄翠云与被告张予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黄翠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翠云撤诉处理。审判员 卞奎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