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25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帅,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关于(2017)冀1182执125号张帅罚金、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100000元、退赔2016000元,执行费235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2017年2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8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深州市博陵路交通局家属院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进行查封,现为轮候查封。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帅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状态,暂时无法处理变现,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青茹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