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7执154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目前两家公司不再生产经营,厂房已出租给浙江凯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公司法人代表应驰现已出境到美国,两家公司已濒临破产,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正在其他案件中设置了抵押,属其他案件的抵押物,且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关联两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共有221件,涉及执行标的142926263.9元,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