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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全安、程桂花与罗彪、罗松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全安,程桂花,罗彪,罗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全安,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程桂花,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罗彪,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罗松林,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全安、程桂花与被执行人罗彪、罗松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罗松林与申请执行人沈全安、程桂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全安、程桂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