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喜瑞申请执行马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喜瑞,马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046号申请人吴喜瑞,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马国臣,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吴喜瑞申请执行马国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辽民再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喜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国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马国臣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马国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国臣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民再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冰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