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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宁荣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宁荣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690号原告:张淑霞,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宁荣春,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张淑霞与宁荣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淑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张淑霞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