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宁荣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宁荣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690号原告:张淑霞,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宁荣春,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张淑霞与宁荣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淑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张淑霞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