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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启勇与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624号之二原告:唐启勇,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皖0321民初56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XX在徽商银行的账户存款65000元及申请人唐启勇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现因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在徽商银行62×××03账户65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唐启勇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