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5534、5333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汉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汉弟,谢吴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534、5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汉弟被执行人谢吴香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汉弟、谢吴香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7)浙038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谢汉弟、谢吴香相当于价值15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徐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