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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与王汉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阳农场,王汉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911号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庆阳农场司法所所长。被告:王汉臣,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诉被告王汉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负担。审判员  孙成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