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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伟强与李翠英、雷祖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强,李翠英,雷祖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2009号原告:孙伟强,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李翠英,女,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祖虞,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孙伟强与被告李翠英、雷祖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婧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强,被告李翠英的委托代理人况自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祖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玖万玖仟肆佰贰拾伍元(¥99425);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认识已久,2014年8月28日被告李翠英称因做生意需要周转,找到原告借款伍万元整,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年利息一分伍厘,被告李翠英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8日止。2015年元月25日被告李翠英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叁万元整,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年利息一分伍厘,被告李翠英支付利息至2016年元月25日止。被告李翠英于2016年5月12日找到原告借款壹万元整,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年利息一分伍厘,被告李翠英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12日止。此后原告找被告多次讨要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翠英辩称,借款属实,对借款的金额及利息的约定均无异议。被告雷祖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调查雷祖虞,其述称不知道被告李翠英借钱做什么,因其在外举债太多,双方已于2017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翠英、雷祖虞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13日在赤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8月28日被告李翠英向原告苏国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伟强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此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6年8月28日,共计支付利息15000元,根据二被告已经偿还利息的情况,借条上注明的“”原告解释为笔误,实际为“”。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翠英向原告孙伟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伟强现金叁万元整“”原告解释为笔误,实际为“”,此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7年1月25日,共计支付利息9000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李翠英向原告孙伟强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孙伟强现金壹万元整”,此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7年5月12日,共计支付利息1800元。综上,被告李翠英共计支付原告利息25800元,本金则没有支付。故至原告起诉时(2017年8月3日)止,被告李翠英共计差欠原告本金90000元,利息9596元(50000×15%÷365×337+30000×15%÷365×189+10000×15%÷365×83=9596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翠英对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而该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李翠英与雷祖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祖虞仅以其不知道李翠英借款后的用途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李翠英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持异议,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孙伟强主张被告雷祖虞、李翠英返还借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经庭审查明,二被告实际差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主张的利息9425元经原告孙伟强与被告李翠英核实确认,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翠英、雷祖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差欠原告孙伟强截至2017年8月3日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9425元,合计99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翠英、雷祖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