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炎灯与李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炎灯,李子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607号原告:何炎灯,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平、林皓钧,分别是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子良,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何炎灯与被告李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炎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炎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婷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均炜书 记 员 钟颖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