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83号原告:张南,女,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梁德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单位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原告张南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南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