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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奎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479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好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奎亚,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行)与被告张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亚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奎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7918.95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奎亚于2016年4月19日从利辛农商行新张集支行办理贷款50000元,于2017年4月19日到期,现结欠16771.89元,已逾期134天,经我行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托欠不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利辛农商行现诉讼来院,要求张奎亚偿还贷款本息17918.95元,本案一切费用均由张奎亚承担。张奎亚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张奎亚以个人经营为由从利辛农商行新张集支行办理贷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7年4月19日,现结欠16771.89元,年利率4.35000000%。借款逾期后,经催要,张奎亚未予归还,故利辛农商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利辛农商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借款合同、贷款申请材料、借款借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利辛农商行与张奎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借款到期后,张奎亚未有完全履行返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利辛农商行要求张奎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奎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7918.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张奎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