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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连振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爱霞劳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振峰,于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连振峰,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于爱霞,女,汉族,1960年1月5日生,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申请执行人连振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爱霞本院(2017)豫048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