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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XX与李玉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玉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758号原告:XX,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李玉金,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案由:排除妨碍纠纷原告XX与被告李玉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