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段金燕、张文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段金燕,张文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046号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昭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金燕,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文静,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金燕、张文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金燕、张文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