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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与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213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刘启霞,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洪,男,1970年10月8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系刘启霞丈夫。被告: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法定代表人:廖文通。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以下简称雨锋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7元免收。审判员  周亚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