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建伟、唐智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伟,唐智超,陈桂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伟,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智超,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一审被告:陈桂香,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张建伟因与被申请人唐智超及一审被告陈桂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张建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智超主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提供了记载有张建伟的车辆在加油站加油的原始账页,并且加油站负责人亦证实该部分加油款是由唐智超结算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应依法予以认定。张建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张建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范淑娟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