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广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广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213号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迎宾西大街。法定代理人:李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开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被告:任广多,田,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迎宾西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广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