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文生、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生,曾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生,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小龙,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刘文生与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