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罗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罗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青年湖村。被执行人:罗康金,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夜郎谷村罗家组7号。本院在执行张丽申请执行罗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丽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