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李加伟、冯丽梅、秦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李加伟,冯丽梅,秦正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519号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XXX号北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593685。委托代理人:赵雪梅(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工作人员),女,1989年1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段国钰(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工作人员),男,1989年7月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加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告:冯丽梅,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被告:秦正兵,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被告李加伟、冯丽梅、秦正兵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加伟、冯丽梅、秦正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此款由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