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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一夫与KochumalayilMathewShilu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一夫,KochumalayilMathewShilu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18号原告:曹一夫,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梅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ochumalayilMathewShilu,中文名史露,印度公民,1997年1月7日出生,系武汉大学在校留学生,现暂居该校。原告曹一夫诉被告KochumalayilMathewShilu(中文名史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一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一夫负担(此款原告曹一夫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旭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