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9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辉、刘家祥与杨继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刘家祥,杨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家祥,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继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永辉、刘家祥与杨继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继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继文在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继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继文在襄阳铜锣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000万元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继文在襄阳铜锣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