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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通化市君易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晓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君易置业有限公司,朱晓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360号原告:通化市君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李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晓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晓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君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君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系减半收取)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