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蔺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蔺某。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0)临尧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蔺某的存款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