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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岗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案(2017)川1028执6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岗,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龙岗,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被执行人:XX,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龙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支付其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申请���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龙岗,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