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国诉被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国,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695号原告唐建国,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诸甲亭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毕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5车间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光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71709549X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桥头,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国诉被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国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黎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