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燕与被申请人罗旭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3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燕,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担保人:林涛,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罗旭东,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林燕与被申请人罗旭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5308号、530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罗旭东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限额700000元。查封了担保人林涛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限额700000元。现申请人林燕以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燕已撤诉,申请人林燕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旭东名下房屋的查封及担保人林涛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旭东名下位于成都市(权)的查封,限额700000元。二、解除对担保人林涛名下位于成都市(权)的查封,限额7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