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光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716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晓强,总经理。住址: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被告:杨光德,男,1975年12月8日生,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