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6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龙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龙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624号之一原告:泰州市龙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18105349418XJ,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三舍村西舍。法定代表人:张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泉,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玲萍,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86946-9,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袁前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刘长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龙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龙利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 来自